自2016年起从事新三板法律服务,至今为几十家公司完成新三板挂牌、定增、收购重组、信息披露等服务;同时,为教育、通信、建筑安装、新媒体、物流、化工等多个行业领域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经过长期的业务往来,我所在天津、北京、山东、山西、河北、深圳等地均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致力于为全国各地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服务。
永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新型的律师事务所。永瀚根植天津,专注于企业商事法律服务,长期从事公司治理、商事诉讼、破产清算、资本市场、企业改制、收购兼并等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家级的商业见解。
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知情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可类推于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公司章程未特殊规定,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而非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显名股东如不愿再继续代持,欲退出公司或者让隐名股东显名,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有股权代持情形,事后又不愿意实际投资人显名的,则该代持人要求变更股东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由隐名股东未按时缴纳出资引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