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保督查之风席卷全国,对于拟申报IPO、新三板公司的环保核查已成为证监会、股转公司关注的重中之重,正所谓“没环保,再好的戏也出不来”。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对199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修改决定,本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宗旨,对原条例很多审批流程作出了不小的改动,这些改动将直接影响到拟申报IPO、新三板公司的环保审查,本文将对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修订内容进行梳理,看看新制度下公司如何做到环保合规。
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管理,目前应用的是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名录里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何种形式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明确划分。
对环境的影响 |
上报文件 |
环保部门评价 |
审批时限 |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
60日 |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30日 |
对环境影响很小 |
环境影响登记表 |
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仅备案无须审批 |
第一,简化投资审批手续,开工建设为审批最后时限。新条例要求,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这一条在原条例中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此次修改简化了投资审批程序,放宽了时限要求。重要的是,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由“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不必像原先那样各项手续“排队进场”。需要提醒的是,新条例赋予更多自由度的同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此外,新条例明确了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境保护手续可以简,要求不能松。
第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制改备案制。备案制意味着建设单位不必再等待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结果,仅履行报送手续后,即可开始下一步建设。改为备案制既便利了企业,同时也简化了行政手续,把监管重心放在对环境有切实影响的建设项目上。
第三,新条例将环境影响评价与工商登记脱钩。不必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建设单位领取营业执照的限制条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围绕“三同时”制度,新条例也作出了几项重要改变:
一是改为建设单位自律验收。原条例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而在新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自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要求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以自律验收辅以社会公开、公众监督的方式完成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
二是验收不需试生产。新条例中,删掉了建设项目试生产的要求,所有的项目竣工后即可进行验收,减少了中间环节。
三是引入信用惩戒机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条例中规定将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四是确立了“后评价”体系。即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与先期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实现衔接,建立起环保的全环节链条监管,让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真正开动起来。
需要说明的是,新《条例》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下位法规,主要围绕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手续作出规定,建设项目的环保事中、事后监督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此外,随着2017年《排污许可证》制度在82个行业中逐步推开,排污许可制作为今后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并没有在新条例中作出衔接性的规定,这个制度也将是对拟上市、挂牌企业核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事务所 刘云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