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最近迷上了年度良心大剧《人民的名义》,在有关大风厂剧情中,陈老和郑主席带领大风厂职工重建新大风厂时,有一个细节是存在bug的。陈老和郑主席在盘点股东们认缴的股本时的对话中提到“一共募集627万,股东203名”。
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此,新大风公司的设立,无论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然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限制。

我们先来看下这些“问题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主要原因:
一是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体改生[1992]30号发布)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二是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改制、全员持股产生的,比如石化系统2004年的辅业改制,改制企业全部员工成为改制后企业的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委托持股是普遍采用的方式。当年胜利油田管理局下属32家辅业企业改制均是全员持股;
三是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四是信托持股,这种类型的案例较少;
五是其他因公司不规范增发和股转导致超过200人的情况。
我国《证券法》有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属于公开发行,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也就是说,未上市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违背证券法的。如果新大风公司未来发展走向资本市场,这超过200人的自然人股东就是很大的隐患。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在实务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通过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
(2)通过回购股权减少股东人数,即在减少股东人数的同时,注册资本或股本也相应减少。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以下简称“本指引”)中规定,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
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的合规性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