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永瀚资讯

新三板年报系列(十三):年度股东大会的筹备

来源: 刘云嘉 律师
分享到:


永瀚年报系列丨第十三波:年度股东大会的筹备


盼望着,盼望着,东风来了,年度股东大会的脚步近了。年度股东大会对一个公司来说堪比“两会”,可谓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如此重要的会议,各位董秘同学势必要提前谋划好这场开箱大戏。


1年度股东大会的筹备流程



1
编制公司2016年度报告,把最硬的菜准备好;
2
在年报编制完成后,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年度相关议案;
3
在股转系统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决议、2016年度报告、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决议中涉及的相关制度和方案(如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根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4

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个转让日内披露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这里要说明下召集、召开程序里的几个小细节:一是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二是年度股东大会要在公司的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三是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一般是现场会议形式。


2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首先是主角登场!股东是公司的主人,股东当家作主的大会,自然要以便利股东参加为着眼点。目前部分挂牌公司已经开启了互联网+股东大会的大门,如绿清科技、生物谷等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中国结算”建立的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


确定股东身份的时点——股权登记日是需要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的。股转公司尚未对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期做限制性要求,参考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一般建议股权登记日定于T-3至T-7(T为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例如2017年4月7日召开股东大会,建议定3月29日至4月4日之间(4月1日、2日为非工作日)之间。董(Lao)秘(Si)们(Ji)要开车了,股东们快上车!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但需就议案事项逐一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此外,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负责人也要列席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参与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这也是律师见证年度股东大会重点关注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如果公司里设置了独立董事职位,可不要忘记在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前专门采访下独立董事同学喔。


3年度股东大会要审议的议案


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事项非常多,也都是备受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小编把年度股东大会常见议案列一列,你们感受下:

1.《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6年度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6年度工作计划报告>的议案》

8.《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2016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方案>的议案》

4律师需要见证些什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律师见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董秘同学,年度股东大会当天审议的议案应当与之前通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公告的议案是相同的。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据此,董秘同学应注意根据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临时提案,及时补充通知,并相应修改股东大会的议程。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事务所 刘云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