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股转系统对年度报告内容的要求,在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的“一、经营分析”-“(五)持续经营评价”项目中,管理层需要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也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业务规则(试行)》中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之一。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挂牌阶段,还是在挂牌之后的自律监管过程中,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始终是股转公司关注的重点。在本年报撰写系列专题中,我们将用两期的内容分别介绍:如何撰写年报中的“持续经营评价”项;管理层如何全面系统地考量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保持对公司经营状况敏锐的洞察力;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的持续经营风险在哪里。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2.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通常来说,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以及股转公司2015年6月发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中的持续经营能力自我评估要点,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评价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反映在年报之中。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事务所 刘姗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为大家讲解了如何撰写年报中的“持续经营评价”项。有些读者可能存有一个疑问,究竟哪些情形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新三板挂牌公司2015年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显示,2015年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39.41万元,去年同期值为-635.55万元。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给出的理由如下:1.公司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在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预期范畴之内,完全符合公司先发展规模,弱化前期盈利能力的战略规划。2.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财政补贴,公司从未将此收益作为公司持续经营的主要手段;从该收益的用途上看,此收益并未成为公司主观经营上的主要收入来源。3.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未来盈利空间巨大。4.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行业,且客户数量逐年稳步增长。因此,即使挂牌公司连续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管理层仍可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在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司持续经营有哪些相关方面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其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那么,一旦挂牌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被认定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存疑会有什么后果呢?根据股转公司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对于持续经营能力存疑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所谓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是指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2.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3.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假设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为:
财务方面:
(1)净资产为负或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2)定期借款即将到期,但预期不能展期或偿还,或过度依赖短期借款为长期资产筹资;
(3)存在债权人撤销财务支持的迹象;
(4)历史财务报表或预测性财务报表表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5)关键财务比率不佳;
(6)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或用以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的价值出现大幅下跌;
(7)拖欠或停止发放股利;
(8)在到期日无法偿还债务;
(9)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条款;
(10)与供应商由赊购变为货到付款;
(11)无法获得开发必要的新产品或进行其他必要的投资所需的资金。
经营方面:
(1)管理层计划清算被审计单位或终止经营;
(2)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3)失去主要市场、关键客户、特许权、执照或主要供应商;
(4)出现用工困难问题;
(5)重要供应短缺;
(6)出现非常成功的竞争者。
其他方面:
(1)违反有关资本或其他法定要求;
(2)未决诉讼或监管程序,可能导致其无法支付索赔金额;
(3)法律法规或政府政策的变化预期会产生不利影响;
(4)对发生的灾害未购买保险或保额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3号——持续经营》中,列举了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及其应用指南中列出的事项或情况外,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现摘录如下,供企业管理人员及投资者参考:
财务方面:
(1)坏账大幅度增加,或重要客户经营状况恶化;
(2)需要寻求新的资金来源或融资方式来维持日常经营活动,或需要处置重要资产才能维持运营;
(3)贸易条款的改变(包括贸易信贷的可获得性)对被审计单位严重不利;
(4)更依赖于非传统的融资方式;
(5)难以通过有效手段筹集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
(6)在获取必要的资本和信用方面出现更多的限制;
(7)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降低。
经营方面:
(1)过度依赖某个项目的成功;
(2)需要对经营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3)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4)在经济不稳定地区(如高通胀国家、货币大幅贬值国家)有重大经营活动;
(5)重要经营活动易受市场不稳定的影响;
(6)主要生产线已经出现非正常停产;
(7)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结构性调整;
(8)预期之外的公司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的变化;
(9)被审计单位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我们希望,在对现有规范性文件中“持续经营”评价标准了然于胸的基础之上,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地考量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持敏锐的洞察力。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事务所 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