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关于违法放贷的新规实施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1)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3)10次:贷款到期后续贷,次数按1次计算。
结论: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属于特定对象不适用本规定。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借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才符合非法放贷行为。
如果年实际利率低于36%的借款,不计入定罪量刑的犯罪金额。
年利率界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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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永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