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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行为之“刑事犯罪定性”

来源: 永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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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关于违法放贷的新规实施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01
放贷频次:2年内10次


(1)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3)10次:贷款到期后续贷,次数按1次计算。

02
亲友、单位人员是“不特定对象”吗?

结论: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属于特定对象不适用本规定。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03
借款利率的非法界限:36%年息

借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才符合非法放贷行为。

如果年实际利率低于36%的借款,不计入定罪量刑的犯罪金额。



04
介绍费等计入实际年利率

年利率界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05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况


06
涉“黑”从严量刑
意见第六条规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END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