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不说谈判、不说救济措施,先来说说,满足什么条件下股东可以强制要求公司分红?
结论: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要求有股东身份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1、显名股东
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不符合股东身份,且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关于代持协议效力及法律后果见《代持协议都有效吗?》
2、股东出资无瑕疵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前,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股东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1、公司盈利才能分红,但股东诉请盈余分配请求权之前,通过知情权获取相关财务数据。
2、公司利润表中的“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不是同一概念。
另,公司分配利润之前,需要先弥补前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盈余才能供股东进行分配。
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否决议分配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自治权,司法权力难以进行干涉。
2、根据《公司法解释四》,只有当分配股利的决议形成时,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才转化为实在的债权,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可以强制分红。
综上,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
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需要司法适度干预。虽目前有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法定救济路径,但不同的救济路径对股东的权利保护有实质区别,《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进一步予以明确。
参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利润分配的程序和实体条件,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
1、实体条件:如公司根据年度《审计报告》净利润达到xx金额,即应该分红。
2、程序条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点及利润分配执行的时间限制。
例如:如可供利润分配、实际分配利润的计算方式(如年度净利润的30%用于当年股东分红)、分配时点(例如年度股东会决议分红议案、1个月内分配完毕)等。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具体规定见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1、《章程》事先约定:
如分红条件、分红时点、分红方式及可分配利润的确定等。
2、法院强制执行:
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情况下,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红;
3、小股东退出公司:
满足《公司法》第74条情况下,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
【原创】股东如何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