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活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章程,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第十六、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应当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办学事项、教师资格情况、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 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开设课程, 选用教材;应当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内容、质量标准、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学科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严禁“超纲教学”“提 前教学”“强化应试”。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组织和举办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参赛对象的语文、 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学科的等级考试及竞赛;面向机构内部学生举办的考试、测验不得冠以等级考试或竞赛名称。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 干规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 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 : 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对于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 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的,要坚决予以禁止。社会培训机构也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二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使用全称或经备案的简称,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 和服务承诺等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学生和家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名目到中小学校内开展招生宣传和广告活动。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属地教育行政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教学或其他工作。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 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趸收学费,不得以预付卡的形式收取学费,不得捆绑或变相推销学费贷款。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的要求;要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执行财务、会 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会计账簿。独立设置财务管理部门, 规范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 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十四条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