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永瀚资讯

代持协议都有效吗?

来源: 永瀚律师
分享到:


案例

某有限公司,甲乙签订代持协议,甲是实际出资人,乙是股份代持方,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乙。后来某公司股权分红,甲乙因利益产生纠纷;三年后,公司经营不善,债权人要求某公司和股东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


1、代持协议有效吗?

2、分红收益归谁?

3、隐名股东能变更为工商登记的显名股东吗?

4、债权人要求登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显名股东要承担股东赔偿责任吗?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及案例


01


原因一:规避原《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的规定

解读:新《公司法》出台后,上述现象可规避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02


原因二:规避《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的规定

常见情形:国企改制(集体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历史遗留问题,非常常见

案例参考: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辽02民终5245号判决书

判决指引:

①确认员工股东(隐名股东)的出资、股东资格;

②判令公司将隐名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为显名股东


03


原因三:规避特殊身份人员(如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 党政领导干部)、军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等)不得成为企业股东的限制

常见情形:公务员、国有企业党政领导、高校老师、部队干部等

案例参考:(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判决指引:

公务员与其他人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不能据此要求变更为工商的显名股东


04


原因四:规避特定的行业监管规定

常见情形:拟ipo企业股权代持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判决书

判决指引:

《证券法》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代持协议违反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而这些规定有些属于法律明确应于遵循之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保障所在故依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定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05


原因五:规避法律法规对境外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

常见情形:如互联网、教育行业属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

法律后果:一般认定代持无效。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定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06


其他原因

常见情形:规避竞业限制而代持、规避可能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而代持、为了工商登记及股东会效率而代持等等。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1.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代持协议有效

2.股份有限公司:

参照适用有限公司,协议有效;

3.特定行业中禁止股权代持的:

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拟IPO企业等等行业明确限制的,一般认定无效。

4.为规避禁止外商投资行业准入规定而签订代持:

代持协议无效,如教育行业、军工、互联网等限制外资的行业。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



往期文章回顾


【原创】1亿的注册资本,实缴10万,真的安全吗?
【原创】三板摘牌公司,中小股东保护之“股东回购现状”

【原创】330家新三板企业被强制摘牌,下一步该何去何从?

【原创】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原创】分红,可以自由约定吗?

【原创】作为公司法律顾问,我们能做什么?

【原创】科创板“同股不同权”首例的法律适用及思考

【原创】新三板到底该如何摘牌

【服务】永瀚律师 | 律师函专项服务

【服务】永瀚律师 | 这里有一份送给企业的法律服务大礼包!

【服务】永瀚律师 | 公司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服务】永瀚律师 | 永瀚新三板法律服务


你点的每个赞,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