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获赠的房产、微信群里收到的红包、参加抽奖活动中的奖、以及商家发的优惠券代金券等,都属于个人所得。但是,这些个人所得中,哪些需要缴税?如何缴税?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一份公告,把这些问题说明白了。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这份公告将一部分原来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具体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规定,个人取得的以下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适用税率20%)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
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解读也明确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除上述两项,《公告》还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计入“偶然所得”项目,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
《公告》同时废止了六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规定。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尤其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再征收个税。此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股民个人也就取得了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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