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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委重磅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将试行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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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方案》提出,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的上市和退市渠道。


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作用

7月16日,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韩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稳妥推进退市的工作,有助于积极化解某些行业和生产部门产能过剩和库存积压的现状,加快清理僵尸企业,促进资金流向朝阳行业和有活力的企业。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表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通过兼并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有利于公司尽快改善业务布局及运营情况。尽快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状况的重中之重。其中通过并购重组退出就是重要方式,能激活市场活力,恢复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同时,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被兼并退出资本市场,可以释放宝贵的市场资源,加快经营不善公司的退出流程,减少“炒壳”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培养价值投资的良好投资文化。此外,从整个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可以促使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和更加高效的领域,企业直接融资的比例会上升,从而改善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从根本上减少金融风险。(证券日报)


从哪些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官尚震宇表示,《方案》可看作是对存量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通过加快完善市场主体的退出制度,出清“僵尸企业”,有利于经济转型和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要以市场化、法治化、激励约束并举、保护合理权益为指导原则,从规范退出方式、健全清算退出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特殊类型和特殊领域退出制度、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关联权益保障机制、退出配套政策等七大方面完善上市公司退出制度。(证券日报)

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表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退出,需要有审计、合规、投资者保护和中介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支持,防止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投资者利益受到侵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面,一是退出的企业不能一退了事,要进行严格审计,防止有不良企业圈钱就走,建立追责制度。二是要对收购方的资金资格及要注入的资产进行严格市调,保证信息公开完整有效,防止侵犯投资者利益。(证券日报)


个人破产制度将试行

《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据中国证券报,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方案》第四章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四方面规定了如何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其中,“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中指出,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与英国得到较大发展。1978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个人破产已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均已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也建有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缺乏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负债后,往往出现债权人费尽心机追债,而债务人或犹如惊弓之鸟四处逃窜、或胡搅蛮缠抵死赖账的局面。

制定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积极挽救“诚信却不幸”的个人,赋予其重生的机会,为整个国家、社会和市场带来新活力和新动力。同时,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促进执行机制创新,亦有重大帮助。



国内个人破产制度早有试水

2019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从6个方面做出创新,对如何处理个人债务作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确立了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和个人债务整理机制。

根据规定,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需满足两个条件: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债务有合理缘由,而不是因为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负债、欺诈等规避执行等不诚信行为负债;二、债务违约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后,财产不足或无财产清偿全部债务。

对于个人债务清理的方式,浙江台州也拟定了两种:一、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二、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下一步该如何推进?

根据媒体报道,个人破产制度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然而多年来,个人破产制度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因为除了除了社会必要性外,还要考虑可行性、实施成本、社会效应等重要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应出台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他建议,下一步应建立豁免制度、财产转移欺诈制度、追索制度以及对个人家庭价值的保护等问题,从制度设计上需更多地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利益。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豁免的标准,比如符合某些条件的可以豁免债务,而“假破产”则将会坐牢。此外,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如何防止恶意破产以及失信名单制度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则告诫网友,不要以为只要申请破产就可获得免责,更不要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他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以香港为例,个人的破产期是4~5年,破产人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本文来源:综合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