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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瀚律师 | 三板摘牌公司,中小股东保护之“股权回购现状”

来源: 永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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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一周21家股票发行的火爆,更尽显新三板的惨淡,尽管如此,近期永瀚律师仍接触大量摘牌企业的中小投资者,公司已摘牌,当初承诺的回购款一直未实现,股东应如何维权?


公司摘牌,中小股东的“忧虑”


新三板摘牌,中小股东最大担忧,即“退出问题”;

主动摘牌的公司,股转公司明确规定: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即“股份回购”。我们先看一个案例模板:

 

分析如下:


1、异议股东的界定

律师提示:

①未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②参加,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2、回购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承诺回购的法律效力很明确,但公司是否能够回购,司法实践尚有待讨论。

律师建议: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回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公司监督异议股东回购的执行情况,如监督不力,也负有过错责任。


3、回购时点:这个案例,既然写“必要时”,建议明确回购的时点。

律师提示:

①股东明确回购

②明确回购款支付的时点(纠纷根源)

③有效期内提出回购申请


4、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一般是“套路性规定”——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股份的“成本价”为基础,最终“协商决定

律师提示:

回购价格需明确,可以是持有股份成本+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价格。



回购关注点:

回购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是否连带?

回购价格:是否合理、明确?

回购方:履约能力?

回购时点:一定要明确。




诉讼维权的证据链条、司法判例


一、证据链条

1、股票账户截图(记录购入股票):证明持有股票的成本价

2、股转系统公告(公司关于终止挂牌的公告、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公告)

3、回购申请书及往来邮件:证明在回购有效期提出回购申请,申请书明确回购价格

4、手机通讯记录、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与控股股东或公司协商回购事宜。


二、司法判例


 2018.11.15张洪生与周军、安徽亳州浙皖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审理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皖1602民初4302

诉讼

请求

①实控人支付回购款

②实控人支付利息

③公司对①②连带责任

④被告承担诉讼费

证据

对原告张洪生提交的股票账户截图、股转系统公告、手机通讯记录、订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论

本院认为:

①张洪生认购浙皖中药饮片公司(下简称“公司”)股票35000股,其后因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公司发布公告实际控制人(即“周军”)出具承诺函,承诺以周军出让股份的价格及异议股东或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取得股份的价格为参考,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对异议股东或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的股份进行收购,该公告及公告中的承诺函系公司、周军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公司、周军均应按该公告的承诺履行股票回购义务。

②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后,公司、周军并未按照公告的承诺回购公司股票,构成违约。故对张洪生主张周军收购其股票并支付收购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③因周军违反承诺未回购股票,给张洪生造成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利息损失,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④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公告中的监督义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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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师函

律师函催促还款,警示作用。

提示:实控人或企业有回购能力。近期我们成功代理一起股权回购案件,标的公司拟IPO,为了避免股权纠纷,我所致律师函3个工作日,完美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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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诉

投诉摘牌时发表意见的中介结构。

股转规定,公司主动摘牌,需要券商和律师分别出具《主办券商关于xx摘牌的核查意见》、《律师关于xx摘牌的法律意见书》,均要求中介机构就发表“本次摘牌对股东的保护措施”发表意见;同时,主办券商和律师还应对股票回购安排的定价合理性和回购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如果中介机构未尽职履责,可以去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如证券业协会、股转公司、律师协会、证监会等。

同时,也可通过中介结构获取相关证据链条,如公告底稿中的回购申请书,及公司及控股股东给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承诺。

备注:有过错才会承担责任,不建议股东肆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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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

(1)扩大承担责任的主体

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牵连至案件。

如果摘牌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财务不真实、违规担保、违规高息借款、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等),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扩大,从外围出发促使协商解决。

(2)知情权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通过查询财务账簿等,可以①了解公司经营②公司回购的履约能力③是否存在大股东滥用权力(如侵占公司财产、违规资金占用)等情形,以便提起股东诉讼等可能的司法手段。


本文作者:永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