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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市面上较为常见的培训类型是否需要审批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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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故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适用《民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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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从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应当取得教育部门的审批;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简称“人保部门”)的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