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印发。根据《管理办法》,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实施义务教育。《登记办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和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作出说明。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析。
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为施以职业技能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既可以是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个人都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出现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办学条件不达标、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在什么阶段是可以招生呢?
一般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筹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管理办法》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管理办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管理办法》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行政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校长由董事会依法选聘和解聘。同时,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校长的年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相关规定。
《登记办法》规定,新办民办学校要进行分类登记。办法规定,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登记办法》对现有民办学校需要进行分类登记吗?有没有登记时间的限制呢?
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现有民办学校也需要进行分类登记,需依照“三年三批次”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申请。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2020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若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应经过何种程序?
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对于剩余财产分配,《登记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遵循下列原则: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2017年8月31日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30%,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2017年9月1日以后出资者的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或奖励的参考依据;确定补偿或奖励数额,应在学校终止时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学校资产依法清偿其他债务以及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之后仍有剩余的前提下,向出资者一次性给付。
以上是永瀚对于《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对非营利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几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