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教育长期以来一直以“公益性”为办学导向,民办学校多为非营利性性质。
2016年,新《民促法》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从此开启分类管理的模式;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准备入局的资本多处于观望阶段。那么,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对于资本的影响是什么呢?
Q1: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学费的收取上有何差别?
A1:
一般性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这是两类学校在学费收取方面的相同点。
不同之处在于:
①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天津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试点改革方案拟选择22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②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解,学校自主决定。
永瀚律师:
非营利学校收费标准政策指导、营利性学校市场指导。
Q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是否均可以获得办学收益呢?
A2:
不是的。
根据新的《民促法》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举办者)是禁止取得学校的办学收益的,并且学校的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举办者)是可以获得学校的办学收益的,并且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永瀚律师: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举办者)对于能否获得办学收益以及学校办学结余的用途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正在考虑是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人,需谨慎考虑。
Q3: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政策是否一致?
A3:
不一致。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除此之外,两类民办学校的共同点是要受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之限制。
永瀚律师:
土地政策不同,导致用地价格差异极大。(划拨/转让)
Q4: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剩余财产清算程序上有何差别?
A4:
差别巨大。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具体规定如《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永瀚律师:
非营利性学校清算,给与举办者适当“补偿或奖励”,由此可知,学校资产的权属不归举办者;尤其是“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可能只是个打工仔。
Q5:
那么,一个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转变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呢?其具体步骤是什么呢?
A5:
首先,一个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可以转变成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其次,转变过程中的具体步骤包括:财务清算→确权缴费→换领办学许可→工商登记→注销原法人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权缴费时,很多民办学校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客观原因,土地、校舍等资产的权属并不清晰,如办学用地缺乏完整的出让文件,或因时间较长,造成资产的权属确认困难。这些学校在过渡期必然面临资产无法进行确权、转让的问题,如有的需要补缴高额土地出让金。此外,在换领办学许可、变更登记时,因为法律主体改变,除了重新登记外,民办学校还需后续处理一系列合同关系等的变更。
以上,是对新《民促法》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区别以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变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具体步骤的几点总结。
那么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其既不是股东、也不是资产的所有者。
2、转变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政府补贴缺失下,其利润如何保障?市场化运作方式是否成熟?
3、非营利学校多为划拨地,土地出让金谁来支付?
4、非营利转盈利的动力是什么???
如果没有资本的诱惑,盈利模式的变更、市场化的运营,摆脱政府补贴、高额的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