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随着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公示,一批战战兢兢的企业打了一个大大的“寒颤”!只能焦灼不安地等待第四批的“奇迹”,希望自己公司的名字可以出现在第四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公示的名单上。
其实,早在从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开始的时候,就已经开启了“史上最严”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模式——对个别“长的不像”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实施,打破了2008年以来只重“书面审核”,不看“企业实际”的惯例,把很多申报高新的企业打了一个措手不及。对于那些本来就想“浑水摸鱼”的“假高新”“伪高新”公司而言,现场检查几乎就是“灭顶之灾”!
正所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现场检查完毕,对于那些完全依赖“包装”的企业,“统统拿下”!对于那些“模棱两可”的企业,也是慎之又慎!
今年的现场检查,哪些指标是检查组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已经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后续享受高新优惠,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从目前获得信息看,绝大部分在现场就被否的以及模棱两可,问题集中爆发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何证明收入是高新收入。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实务中,如果企业卖的是产品,且产品是委托他人加工,但企业又是以购买的形式从受托方取得,而后再加价销售。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商贸行为”,无法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为“自产产品”。
如果企业提供的是服务,则会要求说明服务的核心技术是什么,核心技术是否在《技术领域》内。如果企业是在现有成熟技术的基础上,额外附加个人创意为客户提供服务,就很难提供属于自己且又符合《技术领域》内的核心技术。
2、如何证明高新收入和知识产权的关系。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于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形成的收入,需要企业描述取得的知识产权和产品(服务)的关系。如果知识产权是软件著作权,还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软件运行的截图。如果企业只是通过中介帮忙“做”了一些软件著作权,想通过认定无异于“痴人说梦”。
3、如何证明发生的研发费用。
尽管企业提交的资料已经包含了中介机构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但在现场检查时,也会看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如果企业在会计科目中根本没有设置“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科目,就无法证明报送的研发费用真的就是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不达标,申请高新必然会被否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的要求,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如果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每年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也正是税务日常稽查所关注的要点。
1、高新收入。
政策要求,企业在享受优惠年度,需提供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0%。高新收入的界定参见上面分析。
2、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
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得低于10%。而且科技人员当年在企业工作时间须在183天以上。
3、研发费用。
政策要求,享受优惠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需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且还需提供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4、留存备查资料。
指标符合要求,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最后,让我们一起来揭秘一下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好处,为什这么多企业都想要申请呢?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3、个人所得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增值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政策(不固定,各地区有各自的人才政策,以北京为例):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2、凡经市经委根据《来京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可以为其申请一次性购房专项奖励。购房专项奖励标准为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购房时间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地方留成部分的80%。
3、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可与北京籍考生同等对待;来京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京投资企业申请其在京职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借读,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安排。
4、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市科委牵头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
5、研发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向市经委申请按其本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6、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个人和集体科研项目予以无偿资金支持;
7、首都劳动模范: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8、经济技术创新标兵:由北京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9、北京优秀青年工程师标兵:由北京市科协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一次,对优秀青年人才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产业、项目扶持政策(以北京为例):
1、股权融资:中关村改制上市资金扶持;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