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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瀚研究」双11狂欢谢幕,网购消费者将如何维权?

来源: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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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到底是属于谁的节日?

明明是单身狗的节日

什么时候变成了

所有人“买买买”的狂欢?

2018年11月11日

天猫:2分5秒,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成交额超 100 亿元;2135亿!天猫双11最终成交额再破纪录。

京东:截至11月10日22点56分,京东11.11全球好物节累计下单金额突破1000亿元!


面对双11当天只能买不能退的维权,缺货、延迟发货、假货……消费者迎来了“互联网审判”——足不出户打官司已成为现实。

为统一规范互联网法院开展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院于2018年9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


一、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的审理方式

《规定》第1条要求,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永瀚提示

互联网法院采取“全程在线”审理案件的方式,节省了案件审理时间,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实现网络维权。


二、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规定》第2条要求,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永瀚提示

第一、只有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立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才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如果只是通过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而非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则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二、互联网合同纠纷要求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

第三、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仅限于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的纠纷。


三、互联网法院——诉讼流程

(一)注册诉讼平台专用账号

《规定》第6条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二)案件受理

《规定》第7条要求,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通知被告、第三人

《规定》第八条要求,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四)证据交换

《规定》第九条要求,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开庭审理

《规定》第十二条要求,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六)裁判文书的送达

《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你都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