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引入授权发行制度,重点关注两方面:
新规发布重点关注两方面:
第一,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下,董事会有权决定“1000万元”内的股票发行;
第二,股票发行周期缩短15天以上,避免资金闲置周期过长。
规定出台前:
规定出台后:
永瀚方案:立即修改《公司章程》
1、权利来源:董事会授权发行前提是《公司章程》的授权。
2、授权方式: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
3、《章程》具体修改方案:
《公司章程》关于“股份发行”的部分增加如下条款:
第XX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范围内发行股票,授权期限为一年,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公司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股票,应由年度股东大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提条件:
(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范围或发行对象确定方法;
(三)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四)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确定办法;
(五)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具体授权;
(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股票:
(一)董事会审议股票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前述主体关联方的;
(二)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三)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
(四)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
(六)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的;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