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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增值税征管政策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7月25日发布了《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18年7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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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境外教育机构自境内学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公告》发布之前并不明确。
本次《公告》明确,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学历教育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1)普通学校;(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本次《公告》明确,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1)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买入价确定的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已明确规定,本《公告》新增的是对于如因业绩未达标等原因已被交易所暂停上市等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情况的买入价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
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附:
《公告》全文请见: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644392/content.html
《公告》官方解读请见: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64436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