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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瀚研究」小微企业的年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来源: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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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利好政策。现本所律师汇编整理了两条利好政策,供企业参考: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永瀚提示:

结合2018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可以看出:

1、该减半征税政策提高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10%。

2、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3、该减半征税政策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没有限制。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时如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以在以后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扣减。

二、允许从城建、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永瀚提示: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企业行业范围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该规定指出,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包括:化学纤维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等。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优先适用对象。同时,该规定还指出,退还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B级的要求。

上述两项通知的出台,解决了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无法平账的问题,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城建、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实际上减少了城建、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这样可以保证企业有充足的资金投入生产制造,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十分利好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