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必须聘请见证律师并由见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依据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即“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也就是说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必须聘请见证律师,而临时股东大会则不强制要求聘请见证律师,实践中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决策重大事项时也会选择聘请见证律师,以保证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对于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这里需要提醒各位董秘同学,年度股东大会当天审议的议案应当与之前通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公告的议案是相同的。另外,如果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写了见证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那么对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的就应当是通知中的律师事务所,除非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通过发布更正公告修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还有一种更为灵活的做法是,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不披露具体的律师事务所,而是写“公司聘请的两名见证律师”,这样可以给公司选择见证律师留下充分的时间。